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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记者从宜宾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获悉,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鼓励和保障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该办公室当日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实施特殊群体购房补贴、促进小区车位(库)销售、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加快推动房票制度落地落实、优化商品房预售条件、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科学合理指导预售申报价格等方面出台了购房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在我市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我市工作的高校教师、35岁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的人才群体;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的人员、外市户籍来宜购房人员的城镇化群体;退役和现役军人、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对符合政策生育两孩及以上的家庭等重点特殊群体,在我市主城区(三江新区、翠屏区、叙州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实施购房补贴。
其中,购房补贴原则按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符合多项条件的不作累加计算,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对符合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购房家庭,在现有补贴基础上,每户额外补助3万元。凡符合《大力实施八大工程促进在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宜府办发〔2020〕12号)规定的,按原文件执行,但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在促进小区车位(库)销售方面,《通知》明确,对于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车位的购房人给予3000元/个,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补贴。该《通知》也明确,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建的库存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的项目,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备案日期计算,超过2年未销售的车位(库),应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在1个月内优先购买。1个月后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人员销售。
针对群众关心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相关问题,《通知》也进行了明确,包括提高单、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进一步提高;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对已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支持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等。
与此同时,根据《通知》要求,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出台响应措施,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通知》所涉及的政策措施自2022年5月29日起施行,施行期一年。三江新区、翠屏区、叙州区以外的区县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购房人可通过电话进行房地产促进政策咨询,其中宜宾市住房中心:2320101;三江新区:2108648;翠屏区:8736161;叙州区:7822779。
延伸阅读:《通知》相关事项
一、实施特殊群体购房补贴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购房人,在我市主城区(三江新区、翠屏区、叙州区,下同)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实施购房补贴。
(一)就业群体
在我市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人员;
(二)人才群体
1.在我市工作的高校教师;
2.35岁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三)城镇化群体
1.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的人员;
2.外市户籍来宜购房人员;
(四)重点特殊群体
1.退役和现役军人;
2.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和社区工作者;
3.对符合政策生育两孩及以上的家庭;
4.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由各区自行确定)。
补贴原则按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符合多项条件的不作累加计算,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对符合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购房家庭,在现有补贴基础上,每户额外补助3万元。
凡符合《大力实施八大工程促进在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宜府办发〔2020〕12号)规定的,按原文件执行,但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二、促进小区车位(库)销售
对于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车位的购房人给予3000元/个,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补贴。
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建的库存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的项目,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备案日期计算,超过2年未销售的车位(库),应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在1个月内优先购买。1个月后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人员销售。
三、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包括:
(一)提高单、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进一步提高;
(二)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对已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三)支持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优化住房公积金按揭项目贷款划款条件;
(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五、加快推动房票制度落地落实
按照《关于建立房票安置制度丰富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3号)要求,主城区加快出台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实现以市场化房源安置被征收群众;主城区新的征地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拆迁安置房。
六、优化商品房预售条件
新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为: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基础上,七层及以下的主体施工形象进度需达到地面正负零;七层以上至十一层的须修至地面1层,十二层以上的须修至地面2层。
七、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可申请先按照50%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余下部分须在申请办理项目首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
八、科学合理指导预售申报价格
各区县要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在办理预售许可和网签备案时,注意把握好两个“合理范围”:一是同一项目同类型商品房当期预售申报均价与首期申报均价上下浮动范围应在15%内;二是一个商品房项目初次申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其申报均价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项目近期备案均价上下浮动范围应在15%内。对于超范围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可以采取不予办理或关停网签等必要措施。
九、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出台响应措施,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十、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一年。相关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需制定实施细则的另行制定。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主城区以外的区县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